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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机构: 新华保险
  • 所在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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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5/20/30年,至60/70/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认 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 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 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 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 所指的重大疾病并按本条第2 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如果上述所确诊的重大疾病同时 符合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发生特定疾 病时处于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将同时给付特定 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0%,本合同终止。 上述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保障范围根据下述规则确定: (1)若初次确诊发生特定疾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 周岁 保单生效对应日),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保障范围为:白血病、严重川崎病、1 型糖尿病。 (2)若初次确诊发生特定疾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 周岁保 单生效对应日)至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合同所指的 特定疾病保障范围为:男性特定恶性肿瘤(包括前列腺癌、睾丸癌、阴茎癌)、女性特定恶性肿 瘤(包括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冠状动脉 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给 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 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 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 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5/20/30年,至60/70/80周岁

责任免除

1.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或在第(9)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身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