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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机构: 新华保险
  • 所在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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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多倍保A1(青年版)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时被保险人处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时被保险人处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且保险公司按本条第1款规定需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余额视同为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余额视同为零);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基本保险金额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余额视同为零)给付身故保险金。
豁免保费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如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可免交后续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7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严重疾病的,或在第(9)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严重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