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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机构: 新华保险
  • 所在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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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附加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和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1.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9)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或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的,或在第(10)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或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或第(3)-(9)项情形,或在第(10)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身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