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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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 对实际住院发生的床位费用,我们按每日20元限额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一百八十天。 |
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 如果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对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我们对其医疗费用超过300元的部分,按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如果不是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对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我们对其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部分,按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的疾病;
(7)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