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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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指定医院普通病房及质子重离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自费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负的医疗费用和分类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 |
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 床位费每日赔付限额为人民币250元: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自费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2.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戒酒或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视力矫正手术、变性手术、整容整形或矫形手术;
11.疗养、康复治疗、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手术;
12.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
13.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14.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16.被保险人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17.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性病;
19.被保险人接受所有牙科治疗、牙齿矫正、安装义齿、牙托;
20.避孕、节育(含绝育以及绝育恢复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产前产后检查、性功能相关医疗,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的治疗;
21.因工负伤、职业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2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
23.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及II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II级及II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伴蛋白尿)、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24.未经医保结算的医疗费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除外);
25.外配药、代配药、代诊;
2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