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驾乘无忧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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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除另有约定外,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驾驶或乘坐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维持车辆继续行驶的临时停放(包括车辆在行驶途中临时停车加油、加水或故障维修)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治疗,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和其他商业医疗 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及合同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除另有约定外,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驾驶或乘坐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维持车辆继续行驶的临时停放(包括车辆在行驶途中临时停车加油、加水或故障维修)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自每次住院第一日起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10元。 一次住院保险公司累计给付津贴的天数不超过90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除另有约定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累计给付津贴的天数达到180日时,保险公司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因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康复治疗、美容、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等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2)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3)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等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4)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产生的费用;
(6)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保险事故;
(3)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