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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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治疗,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及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分别约定每次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2.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因突发急性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止。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或本合同所指的急性病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均按本条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所发生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从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如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的计量单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本公司按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时(即保险金申请时提供的费用结算明细表载明的时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付。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除另有约定外,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或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 治疗的,保险公司自该被保险人住院之日起开始按日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10元。 被保险人一次住院保险公司累计给付津贴的天数不超过90日。因同一意外伤害或合同所指的急性病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 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因意外伤害或合同所指的急性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止。 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 达到180日时,保险公司的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
救援服务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后,在经专业救援机构认可的情形下,保险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因此向该专业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救援服务保险金: 1.紧急医疗转运 (1)安排就医 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时,保险公司可通过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指导到其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就医,但专业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实施现场急救及运送。 经授权医生认可,保险公司承担当地急救机构运送到医院而发生的合理的运送及施救费用(包括运送费、担架费、运送工具内的急救医疗费)。 (2)转院治疗 若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 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 接受治疗,保险公司承担专业救援机构运送转院治疗而发生的合理的运送费用。 (3)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 在对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的病情或伤势 已稳定可以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时,保险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安排乘坐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境内或原居住地,该次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的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承担专业救援机构运送 被保险人返回境内或原居住地而发生的合理的运送费用。 保险公司对累计给付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达到约定的紧 急医疗转运费用限额时,保险公司的该项责任终止。 2.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 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而其随行未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时,保险公司可通过专业救援 机构安排其未成年子女经最近途径的单程经济舱机票或其他经济的交通方式返 回境内或原居住地,并承担返回境内或原居住地的相关费用。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费用达到约定的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责 任终止。 3.后事处理 对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身 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近亲属的要求,通过专业救援机构,以下列三种 方式之一承担相关费用: (1)运送遗体回国或原居住地 将遗体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的,保险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在遵照运送地政府和承运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医疗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因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等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境外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
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人士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4)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近亲属拒绝接受专业救援机构做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5)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2.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2)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境外治疗,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人士在台湾地区治疗;
(3)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近亲属拒绝接受专业救援机构做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措施;
(4)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