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团体定期寿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同意增加之日)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