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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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突发急性病起 10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之一患急性病并因该急性病或其 并发症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患急性病并因该急性病或其并发症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传播疾病;
(3)投保时已患有但未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
(4)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5)精神与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6)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捐献器官的行为;
(7)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治疗及康复治疗、整容手术、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8)化学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之一患急性病并因该急性病或其并发症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