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 所属机构: 新华保险
  • 所在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 联系方式:400845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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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随行两全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6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本保险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的1.2 倍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 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驾乘车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 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10 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 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般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因本条款第2.3.3 款、第2.3.4 款、第2.3.5 款以外的情形遭 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6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或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条款第2.3.3 款、第2.3.4 款、第2.3.5 款、第2.3.6款的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自身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7 项情形或在上述8-9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