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定期寿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 保险金额的10%; 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