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孩子18周岁前我们返还附加险保费。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投保一年内因非意外导致重疾,我们按实际交纳的附加险保险费的1.1倍给付重疾保险金,附加险终止。因意外导致重疾或投保一年后患重疾,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合同终止。 |
癌症特别关爱金 | 投保一年后,若患癌症的,我们在给付重疾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基本保额的50%作为癌症特别关爱金。 |
豁免保费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附加险保费。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主险的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⑴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⑵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⑶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⑷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⑸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⑹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附加险的责任免除
1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⑴.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⑵.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⑶.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⑷.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⑸.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⑹.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⑻.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⑴.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⑵.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⑶.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⑷.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⑸.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⑹.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