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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机构: 新华保险
  • 所在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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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健康无忧B 款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0/30年,至70/8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1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 所指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 原因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 有效。 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后,由我们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 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二者之和的1.1 倍,合同终止、合同同时终止。 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 原因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同时终止。 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由我们认 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同时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1周岁
保障期限: 20/30年,至70/80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或在第9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