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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机构: 新华保险
  • 所在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 联系方式:400845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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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若在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550元与份数二者的乘积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我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保险金额 = 500元×份数×交费期间年数,即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我们司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